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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院2个案例入选荆州中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1-04 08:50 来源:公安县人民法院 阅读:4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并逐渐异变为高度专业化、产业化的黑色产业链。为斩断犯罪链条,铲除电信网络诈骗滋生土壤,荆州两级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思路,将惩治重点延伸至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信息引流、支付结算等关键环节的关联犯罪,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2025年以来,荆州两级法院共计新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3件321人,审结74件189人,涉及诈骗金额9466711.35元;新收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253件521人,审结212件422人,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守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作用,现选取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些案例生动揭示各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作案手法、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希望能增强群众对出租“两卡”、参与“跑分”“引流”“境外高薪务工”等行为的法律风险和危害性的认识,使“不做电诈工具人”的观念深入人心。

案例一:郭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多人通过“纸飞机”进行跑分

基本案情:2022年5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纸飞机”APP上创建“跑分”群,之后陆续发展了被告人郭某、郝某某、任某某、陈某1、张某、王某某、黄某、胡某某、陈某2和陈某3(另案处理)、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向他们许诺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跑分”可以按照转账流水的2‰至10.5‰或者按照300-500元/天的方式获取报酬。涉案银行卡资金流水总计20920292.32元,其中郭某非法获利76283.26元,郝某某非法获利 58572元,任某某非法获利119613元,陈某1非法获利11000元,张某非法获利13120元,王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黄某非法获利29884元,胡某某非法获利44500元,陈某2非法获利18500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以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郝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郭某、郝某某、任某某、胡某某、陈某1、张某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郭某等6人具备的所有从宽情节均作出了明确的认定,并据此考量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然后作出的量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而家庭环境好坏不是量刑特别是能否判处缓刑的关键情节,不能据此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且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时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判处缓刑的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相较于单一个体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散点式”作案,本案的犯罪活动呈现出明显的组织化、链条化和技术化特征,且犯罪分子通过“纸飞机”这一加密通讯工具实施“跑分”活动,危害更大。此类犯罪团伙往往以“兼职”“创业”为名招募大量法律意识薄弱的参与者,实质上将其发展为犯罪网络末梢,不仅加剧了违法犯罪扩散,也导致更多群体陷入法律风险,破坏社会信任基础。法院对“跑分”犯罪团伙的审判,掐断了犯罪资金的流转渠道,从源头降低上游犯罪的既遂率,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

案例二:罗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非法获得的电话卡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

基本案情:2024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纸飞机”APP认识了一名用户昵称为“风生水起”的男子,得知在国内非法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以下简称“GOIP”),保证正常通信可获得每小时85U币(折合人民币500元左右)收益。为谋取高额收益,罗某某明知境外犯罪团伙会利用其架设的“GOIP”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伙同被告人石某多次通过向被告人潘某某1及李某某、潘某某2(均另案处理)购买电话卡,搭建“GOIP”设备以获利。后被告人袁某、马某、欧阳某某陆续加入,其中马某协助袁某照看设备,根据指令操作换卡、稳定连接线。在购买电话卡及搭建设备过程中,罗某某、袁某还联系马某、徐某某、刘某等人为欠费电话卡充值话费。2024年1月11日,被害人曹某被骗取178233元;同年4月17日,被害人申某某被骗取人民币69862元;次日,被害人徐某某被骗取28000元。石某获利77850元,罗某某获利51139元,袁某获利21401元,欧阳某某获利5310元。潘某某向罗某某团伙出售电话卡共计109张,从中获利98500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潘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潘某某1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1出售手机卡行为,与其他被告人之间系犯罪上下游不同环节问题,不成立共同犯罪,不属于从犯。法院主要考虑到潘某某1销售电话卡数量较多,获利金额较大,与其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相比,情节更为严重,故而未对其适用缓刑并调整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屡禁不止、危害深远,关键在于其具有远程、非接触、跨域伪装的技术能力。本案所打击的,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实现的必要物质基础与技术通道。对此类案件的依法严惩,是法院捍卫法律尊严、回应人民关切、护卫数字社会安全的坚定决心与实际行动。我们坚信,通过持续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规范、教育、引领功能,必能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让人民群众在更加安全、晴朗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