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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禁毒宣传月】运输、贩卖毒品89.12克 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21-06-27 09:37 来源:公安法院 阅读:378

    625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毒品案件,被告人祝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被告人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牟某某于2019年在看守所服刑时与案外人代某某(另案处理)相识。20211月,牟某某通过电话找代某某购买毒品。

    当天,代某某电话指示祝某将毒品交给牟某某。按照指示,祝某在所居住小区的草坪里找到一个黑色塑料袋,并将黑色塑料袋内一袋冰毒和一袋“麻果”取出后放进了一个槟榔带内,以掩人耳目。随后,祝某携带毒品乘坐大巴车来到公安县斗湖堤镇,与牟某某在一处公园内汇合,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抓获。现场收缴可疑毒品冰毒及“麻果”各一袋,现金人民币31000元。经鉴定,冰毒净重79.73克,麻果净重9.39克。

法院认为,祝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和运输,且毒品重量达89.1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牟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9.12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作案手机、毒资3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涉案毒品89.12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自觉抵制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营造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