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荆州市第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目前该案已经宣判,原、被告及第三人未抗诉、上诉。
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6日作出的公罚字[2016]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确认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对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该案是荆州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审理,标志着荆州市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唐静2004年4月12日经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佳乐佳豆制品厂, 2016年3月25日公安县环境保护局以佳乐佳豆制品厂年加工100万斤豆制品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为由, 责令佳乐佳豆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投产使用,并分别于2016年4月12日、2016年7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佳乐佳豆制品厂罚款一万元和一万九千四百八十八元。但至2016年9月至11月,公益诉讼人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发现佳乐佳豆制品厂的违法行为仍没有得到有效制止,佳乐佳豆制品厂仍在违法生产、向长江排污,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提起诉讼。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佳乐佳豆制品厂于2017年1月9日经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停止了生产、排污,但前期生产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煤渣还未处理完毕。
企业注销也要担责?据了解,虽然佳乐佳豆制品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已注销工商登记,但不影响对此前公安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履职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公安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独资企业注销后,投资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缴纳罚款就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对佳乐佳豆制品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履行了部分监管职责,但未完全履职,应确认违法;对前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继续履行监管职责;2016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虽无错误,但程序违法,罚款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应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职责,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