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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共同饮酒后身亡,“同桌的你”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4-08-27 10:42 来源:综合庭 阅读:2554

“早酒文化”在荆州地区由来已久。在公安,三五好友经常相约一起吃早餐喝早酒。但在共同饮酒后,有人回家途中身亡,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9日,李某与王某、文某一同饮酒,酒后李某骑车搭载王某返回工厂。返程路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路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王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向同饮者王某、文某索赔,并将二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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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文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是否需要对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本案中,造成李某死亡后果最主要的原因是本人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损害;其次是王某、文某明知受害人醉酒驾驶摩托车,未进行劝阻;邀请受害人一起饮酒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相关性。

王某、文某作为与李某一起饮酒的朋友,应当知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却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劝阻,仍然放任其驾车返回工作厂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经法官审理酌定由受害人李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文某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分别向李某家属赔偿112830.18元。

法官提示:共同饮酒行为本身不会使行为人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不存在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因饮酒行为存在潜在危险而在共饮人之间产生了一般社会交往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因共同饮酒行为在先,当有共饮人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时,其他同饮者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同饮者在未尽注意义务的情况下,构成情谊侵权,需对可预见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