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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集中审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9 来源: 阅读:1442

近年,我县交通肇事案件居高不下,而酒驾、毒驾、盲驾、竞驾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为有效打击”马路杀手”,我院集中审理、宣判一批危险驾驶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既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有《刑法》,形成了以行政法为基础、以刑法为后盾的法律规制体系。在违法惩罚的严厉程度上,行政处罚中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不可谓不严厉,只要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感到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感到后悔从而引以为戒。但实际上,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执法刚性不足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设置的处罚措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被处罚成为个别现象,被处罚的人自认倒霉,而大多数人则侥幸心理日重,酒后驾驶、醉酒驾驶也就屡禁不止了。面对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8件18人,其中判处拘役1个月的案件有5件,拘役2个月的案件有2件,拘役3个月的案件有5件,刚受理的案件有6件。因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为拘役6个月,属于短刑期,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只是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往往刑事拘留期限已到,考虑到有些被告人不听传唤,不到庭,甚至抗拒审判,我院及时决定逮捕。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并当庭宣判。为规范审理,经院审委会研究,形成此类案件的宏观指导意见,一般不予判处缓刑,形成量刑规范,类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