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辗转开通银行卡,出租一张每月收益1500元、两张3000元、三张...... 15名青年发现这一“商机”,想着悄悄致富,然后惊艳所有人,最终却身陷囹圄。
有利可图,卖卡毫不含糊
2020年4月,21岁的瞿某经朋友介绍,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位网友(另案处理)。对方表示以每张卡每个月1500元的价格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
财迷心窍的瞿某早已抛开是非观念,心想: “妥妥地躺着赚钱啊”!当即就卖掉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并邮寄到指定的地址......没过几天就收到了6000元的转账。
有了第一次愉快的“交易”,神秘网友再次联系瞿某声称需要更多的银行卡,双方达成协议,拉一个人可得到500元的好处费。
尝到了卖卡的“甜头”,瞿某开启了他自认为稳赚不赔的“致富之路”......
辗转四省 ,办卡“劳心劳力”
通过朋友间的互相介绍,陆续就有十多名青年找上门,期间,瞿某分5次组织多人从荆州乘坐动车、飞机或是自驾到西昌、广东、深圳等地办理了86张银行卡。并且要求在办卡时开通手机银行及U盾、K宝等提升银行卡交易额度的服务,每张银行卡都绑定对应的实名制电话卡。
银行卡及电话卡办理完成后,再根据瞿某提供的手机进行手机银行APP的绑定和认证(通过绑定电话卡、身份认证及人脸识别等方式),然后将绑定完成手机银行APP的手机邮寄至“网友”指定地点完成交易。
瞿某转卖银行卡,从中获取人头费、差旅费差价等非法利益40000元。
涉案金额9.98亿余元 15名售卡者均获刑
“断卡”行动以来,公安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保持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2021年9月18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瞿某、齐某、彭某等15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组织被告人齐某、彭某、肖某、胡某、涂某、熊某、李某、姚某、钱某、简某、郑某、何某、张某、刘某,在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瞿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余1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一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到一万不等的罚金,15人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说法,非法买卖、出借、出租电话卡、银行卡、公民个人信息等产业,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对于网络诈骗,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受害人银行转账,一旦受害人将钱转进账户,诈骗分子就会迅速将账户里的钱转移、消费或支取。可以说,没有这块“土壤”,电信网络诈骗不会轻易得逞。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做诈骗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