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和重要载体,但有的企业在购买土地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让土地闲置,造成了国有土地资源大量浪费。这不,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占用土地三年,却一直不建,在公安县国土资源局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该企业始终未履行,最终,县国土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下达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
2014年10月31日,公安县国土资源局与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位于杨家厂青吉村,面积34920.27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款363万元。至合同签订日起,该企业一直未使用该土地,2017年7月,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并向湖北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依法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2017年8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而且在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催告书之后,逾期仍未履行。2017年8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向该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而且在县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催告书之后,逾期仍未履行。
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公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