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法律也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近期,公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这也是该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首例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有力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张某系个体工商户,因与郭某有经济往来,拖欠郭某货款11万元。2010年7月,催讨货款无果的郭某以张某拖欠货款为由向公安县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8月,该院作出[2010]公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结清货款。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经法院多次执行,张某仅偿还货款59500元,尚欠50500元。2011年7月,张某将其经营的一家生活超市以2万元价格转让他人经营,并将转让费存入其儿子的账户,没有将该款用于偿还债务,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
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3年2月,公安县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张某于5月26日被刑事拘留,6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向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公安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在有能力履行已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被告人张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张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庭前与郭某就债务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审理过程中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宣判,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也向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