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人民法院欢迎您!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站点搜索
搜索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动态
审务公开
文化交流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投诉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军副局长
问题类型:
执行
【信件内容】
投诉公安县人民法院刘军副局长 杨白春和陈茂玉夫妻与被执行人, 荆州市小红帅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陈修贵的民间借贷纠纷是20年前的借款,被陈修贵用无数次的谎言和还款协议,弄得很复杂了,已拖到精疲力尽,2019年11月26日,申请人夫妻到陈修贵厂里,住了45天,陈修贵隐藏了一个月,出来向申请人提出,要钱没有,要么重新拟协议,要么去法院起诉。2020年1月8日申请人到公安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2020年6月5日立案(2020)鄂1022民初665号,应付款项,6835100元,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2021年2月19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号( 2021)鄂102执122号,由该院执行局,刘军副局长负责本案,2019年10月10日陈修贵法定代表人,变更,女儿,徐琴法定代表人,用荆州市小红帅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证,在公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贷款200万,2019年12月26日,注册湖北省乡里婆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修贵的老婆徐红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100万,陈修贵100%的股份,担任主要负责人监事,2021年3月5日,荆州市小红帅实业有限公司,徐琴法定代表人,变更,吃低保的智障哥哥,陈佳法定代表人,2021年6月25日,刘局长和王峰局长,到该公司厂里,和陈修贵面谈,说:该公司已停产关门,陈修贵每月志愿还3000块钱,等恢复生产了再增加额度。申请人去了陈修贵的厂里,“拍了照片,有所有的工人证明,一直都是在正常生产。2021年8月16日终本,每月还款5000元。2021年8月25日,陈佳法定代表人,变更, 徐琴法定代表人,2021年11月12日,陈修贵又注册湖北省竹园豆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唐勇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万,陈修贵44.5%的股份,担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监事,第一次恢复执行申请书,拖了两个月,刘局长说,自己是挖沟的,没有权力,叫申请人找王局长,王局长说:他刘局长主管这个案子,没权力谁还有权力,2022年1月6日,恢复执行,2022年3月16日申请人到公安县行政司法机关投诉无门,2022年3月18日刘局长约陈修贵和申请人到法院面谈,申请人有录音,在谈话中刘局长,多次阻止申请人讲最实际的真话,还提醒指点陈修贵编假话,法院已经成了刘局长的地盘,再次到法院没有刘局长的允许,安检是不会让申请人带手机进去的,王局长同意申请人写一份申请书,交给刘局长,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把徐琴法定代表人,陈修贵监事,纳入失信名单,刘局长拒绝,说,陈修贵每月都往法院里打钱,这就不叫失信,2022年4月1日,申请人到陈修贵厂里参观了,确实有500万的资产,规模很大,陈修贵说,现在的厂和你以前看到的不一样吧,一片新气象,生意还不错,自己还是和以前一样,全面负责。2022年5月19日刘局长说,法院有规定,本案要终结,2022年9月6日,王局长收到申请人的恢复申请执行书,9月7日恢复执行,王局长说:在其他方面找刘局长沟通,2022年10月12日刘局长约陈修贵到法院面谈说,陈修贵个人只有6%的股份。但是还有些东西需要去找,等陈修贵找齐了,在给王局长看,2022年10月24日,由陈修贵发给申请人,看了是217万的44.5%的股份,包括陈修贵15个股东97万,并没有第三方支付。刘局长要申请人去找王局长,王局长说,黑祛了,没看清楚,申请人在问刘局长,回答说,这就是真实的 ,陈修贵把15个股东在公司已承档了,这是刘局长暗中操纵,让陈修贵伪造的。刘局长帮陈修贵故意拖延履行,拖延执行。荆州市小红帅食业有限公司,是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而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他规避执行。每个企业,中国司法大数据,也有统计的结果。刘局长说,谁都不相信,只相信自己,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刘军副局长,接管这个案子后从开始到现在,申请人打电话120多次,全是推脱,和多说无意,被拒绝,刘局长把这个案号搞得更复杂了,帮助被执行公司负责人陈修贵,编造各种谎言欺骗申请人,完全充当了被执公司陈修贵的保护伞。使申请人不能得到合法的权益。希望公安县人民法院,查明真相,用赋予的权利,清除这些见不得光的官员,为民除害,还当今社会一片净土。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陈茂玉
发信时间:
2022/11/3 15:27:12
【信件回复】
来信收悉。 1.近二年,我院二届院长已接访,相关执行事宜,正在依法按流程办理之中; 2.针对您所反映法院干警的违纪违规行为,经调查不属实; 3.来信所涉案件正在分期履行(每月六千元); 4.来信所涉案件的被执行人为市场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司法活动应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限; 5.您所反映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转移资产一事,经查,属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公安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11/4 14:45:37